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审核人: 编辑:弓莎时间:2019-12-18点击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进一步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规范学院公务接待管理,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建设节约型校园,参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发〔2013〕13号)《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中办发〔2013〕22号)《教育部国内公务接待实施管理办法》(教办厅〔2013〕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内财行〔2017〕2088号)《中共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实施办法》(鄂应院党发〔2019〕5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上级及相关管理部门、兄弟院校、合作单位等工作人员到我院检查指导、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洽谈业务等公务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各部门、各单位等院内所有单位的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公务接待费,是指列入学院预算,专门用于公务接待的费用(包括餐费、住宿费和交通费等)。

  1. 公务接待的原则

  2. 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安全周到,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3. 坚持对等接待、对口联系、归口管理的原则。以学院名义的接待一般由党政办公室负责总体协调安排,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分管院领导和对口单位参加接待。各部门宾客的接待陪同工作由对口部门负责,实行分级管理。

    第四条上级领导来学院视察、检查工作,兄弟院校校领导带队来访或学院邀请的宾客,由院领导出面接待,具体事宜由党政办公室接待安排。

    有关单位在我院召开的各种会议所邀请的各级领导,由会议承办单位负责接待,党政办公室酌情给予指导和协助。

    有关单位和兄弟院校的部门、院系与学院相关部门、院系联系工作的,接待工作由对应的部门自行负责接待安排。

    境外宾客接待,由党政办公室(合作交流办公室)牵头负责,按照外事有关礼仪规定及外事纪律做好接待工作,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相应工作。

                                                                   第二章公务接待审批和安排

    第五条公务接待实行“先审批、后接待,先预算、后报销”的制度。需要安排接待任务时,由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详见附件1),经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方可安排接待。

    第六条无公务接待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一律不予接待。公函要包括公务活动的内容、时间、行程、人员及联系方式等。学院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统筹安排。

    第七条以学院名义接待的宾客,由党政办公室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包括日程安排、领导会见、参与部门、食宿安排、陪同人员及数量等内容。接待工作方案确定后,及时通知有关院领导和相关部门,并做好接待准备。

    第八条各部门接到公务接待函后,拟定接待工作方案并报分管院领导审批,确需院领导及其他相关部门参与接待的,须及时报党政办公室,由党政办公室协调落实相关人员接待。

    第九条根据上级部门统一部署的公务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评估、评审、考核、调研等)安排的接待,需提供上级及相关管理部门的通知及函件等文件,按照上级部门的相关要求(包括用餐、住宿,交通等)执行。

                                                                  第三章公务接待规定及标准

    第十条公务接待规定

    (一)接待对象一般应当按照规定标准伙食补助自行用餐。确因工作需要,每批次接待对象,接待部门可安排工作餐1次。严禁“一桌席”“二次宴请”“轮流宴请”。公务接待需安排用餐的,尽量安排自助餐或工作简餐。严禁使用私人会所和高消费餐饮场所。在本办法第十二条所规定的用餐标准范围内,并坚持务实节俭原则的前提下,由接待部门提供说明,经分管财务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公务接待用餐,应当以地方特色菜、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高档奢侈菜肴和用野生保护动物制作的菜肴,不得提供香烟、酒水。

    第十一条餐费及陪餐人数标准

    (一)餐费标准。确因工作需要安排工作餐,每人(含陪餐人员)不得超过120元。据市场价格变动情况,自治区旅游旺季(七、八、九月份)餐费标准最高可上浮20%。异地本级单位和外派单位、机构执行属地规定。

接待对象为“两院”院士和省部级以上领导的,可适当上调接待标准,但不得超过规定标准的20%。

(二)陪餐人数标准。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二条住宿费和交通费标准

学院原则上不负担来院宾客住宿费。以学院名义特邀并需要学院负担住宿费的宾客,由邀请部门依据本办法经批准后,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一)住宿费。在《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所规定的住宿费标准内,执行协议价格;

(二)交通费。包括过路过桥费、燃油费、租车费等。公务用车中确需安排交通工具的,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车辆数量。需租用车辆的,要说明情况并经分管财务院领导批准。由党政办统一安排,执行协议价格。

                                                               第四章严肃接待工作纪律

第十三条公务接待安排的活动场所、项目和方式,应当尊重接待对象的意愿和要求,有利于公务活动开展。安排的考察活动应合理确定考察路线和考察点,不得走过场、搞形式主义甚至弄虚作假。

第十四条不得超标准接待,不得组织与公务活动无关的参观,不得组织到营业性娱乐、健身场所活动,不得以任何名义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纪念品和土特产品。

第十五条不得在机场、车站、高速路口等场所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摆放花草,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打电子显示屏,不安排题词题字,不组织观看专场文艺表演,不得专门组织师生搞迎送活动。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公务接待范围,禁止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用公款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第五章公务接待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或按照鄂尔多斯市财政部门核准经费执行。公务接待费用须全部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发生的公务接待费单独列示。

第十八条禁止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禁止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禁止向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禁止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禁止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九条公务接待费报销应按照“一事一结”的方式,于接待结束后,接待部门工作人员填写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由部门分管院领导、分管财务院领导签批后,连同相关接待文件(通知、公函、邀请函等)、报销凭单、用餐菜单和发票一并提交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对手续不齐备或无预算、超预算的,一律不予报销。

第二十条经相关领导批准的公务接待,由接待部门按照本办法的相关精神具体负责落实接待任务和接待经费,并负责经费报销。其中,以学院为名义的公务接待,由党政办公室负责安排接待,落实接待经费,并负责经费报销。

第二十一条接待费用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学院财务报销制度和公务卡结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国库集中支付、银行转账或者公务卡方式结算,严禁以现金方式结算。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计划财务处负责公务接待经费预算控制、审查、核算工作。纪检监察室、审计处加强日常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务接待规章制度的制定情况、接待标准执行情况、经费管理使用情况、接待信息情况,接受师生和社会监督。对师生群众举报的违规违纪问题,及时核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公务接待坚持谁接待、谁负责,实行责任追究制。对公务接待违规违纪行为,严肃追究接待部门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部门要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分管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开支以及陪同人员姓名、职务等内容,留存备查。

第二十五条外事接待工作坚持服务外交、友好对等、务实节俭的原则。邀请外宾来访应当严格按照有关外事管理规定,执行计划审批。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不得对外发出正式邀请或者作出承诺。

第二十六条学院举办的需要安排公务接待的会议,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会议管理办法》(内党办发[2014]13号)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公务接待审批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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