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审核人: 编辑:弓莎时间:2017-11-28点击数:

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印章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学校印章管理,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印章的种类

(一)学校印章

学校印章包括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学校党委印章、学校行政印章、学校钢印是按照国家规定根据上级机关授权制发的,代表学校党委和行政行使职责、权力的凭证,具有法定性和权威性。

(二)学校领导名章

学校党委书记、校长名章,在一定范围具有规定的效力。校长的法人名章具有法人效力。主管财务的校领导名章在财务工作范围内具有规定效力。

(三)专用印章

专用印章包括“合同专用章”、“财务专用章”、“就业工作专用章”、“招生工作专用章”、“学位评定委员会”等。专用印章只能用于印章上刊明的使用范围,超过这个范围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学校各部门、单位公章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党委各部门,各群团组织;各学院(教学部),学校行政各部门,教辅机构的印章,不具有法人资格,没有法律效力,主要用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处理公务,向学校的请示、报告,与校内各单位及校外有关对口单位联系业务工作。

二、印章的管理和使用

(一)印章的保管

学校印章和学校领导名章由党政办公室负责保管和监印;学校各部门、单位要指定专人负责保管本部门、单位印章及本部门代学校保管使用的专用印章。

(二)印章的使用

印章的使用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1.公文用印凭学校领导签发原件用印。

2.非公文用印,经办人须填写《学校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或《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审批表》,依据用印内容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领导批准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凡涉及学校利益的重大事项、合同、协议书、证件等必须经党委书记、校长批准后方可用印。

3.师生员工如需开具校级证明或介绍信,应先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所在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并加盖单位公章后,到党政办公室办理用印手续。

4.各部门、单位印章和部门代学校保管使用的专用印章的使用,要参照《学校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或《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审批表》制定相应审批程序。

5.严禁在空白介绍信、空白证件及空白奖状、证书上用印,因特殊情况需要的,须经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6.各部门、单位公章均不得在带有合同性的公文上使用,不得用于开具发票和收款收据。

7.任何人不得将印章擅自带离用印办公地点。如确实因工作需要带出时,必须经党委书记、校长批准。

8.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给学校或本部门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三、印章的刻制和启用

(一)印章刻制由党政办公室根据机构设置情况审批和制发。任何部门、个人不得自行刻制公章,对自行刻制公章的部门要追究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二)凡学校成立新的二级机构或二级机构更换名称,由学校统一刻制印章(含党政机构印章和相关业务专用章),经党政办公室行文后启用。印章因损坏、式样和规格发生变动需重新刻制的,由单位写出书面情况,经党政办公室复核后,持刻制印章介绍信,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同时交还旧印章,新印章方可启用。印章更新不发启用通知。

(三)各部门、单位的挂靠机构及下设的科级机构一般不刻制印章。如确因工作需要刻制印章,由科室所在部门、单位写出书面请示,并附学校下发成立该机构的公文,经校长批准后,持党政办公室出具的刻制印章介绍信,到指定单位刻制。制印后须到党政办公室办理印模登记,新印章方可启用。

四、印章的废止

因机构变动,印章式样、规格改变或其它原因造成印章停用时,用印部门应将作废印章及时交回党政办公室,并办理注销手续。

五、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学校党委印章使用审批表

2.学校行政印章使用审批表

(附件请到党政办网页“下载专区”栏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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