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统计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审核人: 编辑:弓莎时间:2023-07-06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加强学校统计工作,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校的统计工作,逐步推动我校统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充分发挥统计分析在学校科学管理和决策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条例》、教育部《教育统计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统计局《关于防范和惩治教育统计造假弄虚作假责任制规定(试行)》《部门统计调查项目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统计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统计工作是学校日常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把握学校发展现状及发展趋势的重要手段,其结果是编制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学校统计工作分为综合统计工作和专项统计工作。综合统计工作是指涉及学校建设发展各方面工作的统计,如全国教育事业统计数据填报等;专项统计工作是指涉及学校某一方面工作的统计,如教学、科研、基建等专业性统计业务报表填报。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统计资料是指以“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名义上报的统计表、学校制发的各类综合统计表和专项统计表,以及相关统计台账和原始数据等。

第五条 加强统计工作信息化建设,建立统计信息共享机制,推进信息管理系统和统计数据库体系的建设,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和效率。

第六条 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对学校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提供统计资料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七条 学校成立鄂尔多斯应用技术学院统计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统一领导、组织、管理和协调学校统计工作。由党委书记、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分管副校长或业务分管校领导担任常务副组长,其他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政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数据统计的常规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统计机构和职责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备专职综合统计人员,全校各党政管理机构、群团组织、教辅机构、直属机构、教学单位(以下简称“各部门”)必须配备一名兼职统计人员,组成学校的统计工作网络。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学校统计工作的管理和协调,主要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学校统计工作制度。

(二)组织、协调各部门及时、准确地完成上级部门的各类综合统计表填报工作。

(三)归口管理和公布学校统计资料,统一对外提供和发布数据。

(四)积极开展学校统计资料的数据分析工作,为学校编制事业发展规划提供科学依据。

(五)建立和完善统计工作网络,组织学校统计人员进行统计业务的学习和培训。

(六)建立学校主数据库,推进学校统计工作的信息化建设。

(七)负责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及兄弟院校进行统计工作和信息交流。

第十条 学校各部门是统计工作的具体责任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贯彻执行上级和学校的统计工作制度。

(二)部门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统计人员为具体责任人,负责完成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统计工作,保证填报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及时性

(三)管理本部门的统计资料,建立原始统计记录和台账,使统计数据来源准确,有据可查。

(四)积极开展本部门的数据分析。

(五)保障兼职统计人员的稳定性,如相关岗位人员变动,要及时补充和调整,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同时,做好统计工作的交接工作。

(六)积极配合学校主数据库建设工作,及时更新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数据。

第三章  统计资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十一条 台账管理。各部门在进行统计工作时,应建立健全原始统计记录和台账,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避免原始统计记录和台账中出现错、漏、重复等情况。

第十二条 档案管理。各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妥善保管统计资料。各部门在上报各类统计资料时必须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学校档案建立统计表卷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归档全校各类统计表。统计档案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专职统计人员专人、专机、专柜管理。

第十三条 归口管理。各部门归口管理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各项统计工作,并积极配合学校其他相关部门的统计工作。东胜校区的各项数据由学校相关部门负责统计。

第十四条 统一发布。各部门应将上级管理部门公布的具有标志性和显示度的数据及时转送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实时更新统计数据。统计数据一经公布,学校各部门的使用数据均应以此为准。

第十五条 数据共享。规范数据报送渠道,建立部门信息联动机制,避免部门和个人材料的重复提交,实现“采集一次,使用终身”的高效模式。

第十六条 保密工作。统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保密工作,不得随意将统计资料及数据外泄。

第四章  统计工作流程

第十七条 学校综合统计表,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学校各部门填报,工作流程如下:

(一)学校接到上级部门下达的统计任务后,在领导小组指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学校统计工作实施方案,按业务内容分解到各部门。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统计工作布置会议,传达上级部门布置会主要内容,明确工作时间节点和责任要求。

(三)各部门以行政记录为基础,按照统计指标口径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同时填报统计表,经审核校验后,由部门负责人确认并签字。连同统计台账一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部门报送的数据进行汇总整理、录入统计系统、检查核实、校对校验,完成统计表的填写。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报请相关校领导签批,加盖学校公章后按上级部门要求上报。

第十八条 专项统计表,由学校相关部门牵头,组织数据填报和审核工作,工作流程如下:

(一)相关部门根据上级统计要求,向领导小组办公室及其他部门查询已有共享数据,初步填报数据。

(二)统计人员补充、整理未掌握的数据并按要求进行填报。

(三)相关部门负责人对统计数据进行审核后签字,并加盖部门公章。

(四)相关部门将统计表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五)相关部门将统计表报分管校领导审核签字。

(六)相关部门按要求按时上报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九条 领导小组对在统计工作中有下列突出表现的单位统计工作人员进行表彰和奖励

(一)通过统计工作,为学校重大决策提供重要统计数据依据的。

(二)在宣传、贯彻统计法律法规及改革完善管理制度,并在推广运用现代技术信息方面成绩显著的。

相关部门和专兼职统计人员在统计检查工作成绩显著的。

二十 领导小组对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予以通报批评,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依法追究责任

(一)不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法规方法采集的统计资料,以集体研究或个人臆断确定统计数据、自行修改统计资料的。

(二)对统计数据虚报、漏报、瞒报、迟报、拒报或者对统计资料进行伪造、篡改弄虚作假的。

(三)不能按时完成统计调查任务,统计数据不准确、不及时、不全面给学校工作或声誉造成影响和损害的。

)组织不健全,无统计台帐、无原始资料、无统计档案,管理混乱的。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政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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